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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师范生条件有哪些?附重庆公费师范生就业政策

洪老师

近日,重庆市教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明确了公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公费培养、履约任教等相关政策。下面,小招带你看看全文!


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精神,建立健全重庆市公费师范生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费师范生,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

(一)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培养的师范专业本科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是指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区县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培养计划,选择办学实力强的高校进行培养,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师范生。

第三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按照《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教育部根据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求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重庆市教委会同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有关区县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及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统筹确定年度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面向优秀高中毕业生招生,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重庆市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重点面向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纳入到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组织;探索实行面向优秀高中毕业生的本科层次提前批录取,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层次。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初中毕业生进行公费培养。其他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重庆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部属师范大学和重庆市教委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明确四方权利和义务。未满十八岁的公费师范生由其监护人和本人共同签订。《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内容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政策、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

第八条  各区县、相关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优秀高中、初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按照教育部公费师范生教育相关政策执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进入、退出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对于有志从教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非公费、非师范类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1年内,经公开选拔、竞争择优,可在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经培养高校和签约区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转入重庆市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签订协议并由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根据当年中考成绩) 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其他专业,如果达不到其他专业当年录取条件,可调整到学校当年录取的最低分专业。


第三章  公费培养
第十条  培养高校要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师范生培养课程的必修模块。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夯实牢固的教学技能,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十一条  培养高校要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师范类专业建设力度,积极建设教师教育基地,加强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建设。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师〔2018〕13号),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培养高校要构建区县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建设一定数量的教师教育改革试验区,协同开展师范生培养、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强化师范生实践能力培养,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学期的制度。培养高校要加强对公费师范生管理,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区县开展教育实习;区县教育部门应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公费师范生培养过程管理;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参与公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指导,助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第十三条  培养高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

第四章  履约任教
第十四条  重庆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重庆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任教。重庆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区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与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五条  重庆市公费师范生通过专项招聘的方式招聘到签约区县学校任教。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小学任教,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到区县政府举办幼儿园任教。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重庆市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方案,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切实为通过招聘程序的重庆市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聘用后任教服务所需岗位和编制。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十七条  重庆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后其档案由部属师范大学迁转至任教学校所属区县教育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其档案迁转至生源所在地教育部门,经由区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按程序组织实施专项招聘,通过招聘程序后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校任教。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其他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重庆任教的,经所在学校、重庆市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十八条  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其档案由培养高校直接迁转至签约区县教育部门。重庆市公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地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的区县任教,且属回生源地区县、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等特殊情况,在能够落实所需编制和岗位的前提下,可在实施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培养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区县范围内,经任教学校和所属区县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区域任教。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违约退缴资金由市教育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重庆市公费师范生违约退缴资金由定向培养区县教育 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违约退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包括公费师范生在内的中小学教师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建立健全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区县教育部门建立健全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区县教育部门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每年将违约人员情况定期报送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按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教育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以下情况按违约处理: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协议规定服务年限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高等教育入学后受到行政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高校就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非正当理由在应毕业的当年未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教师资格的,不纳入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范围。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参加区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织的教师专项招聘或在招聘过程中未通过考试考核、体检及综合考察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除上述情形外,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可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条件的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可以申请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服务期满3年,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可在签订协议区县学校间流动。

第二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就业、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重庆市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相关培养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市级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持续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二十七条  落实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区县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公费师范生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培养高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高校给予经费划拨、招生指标下达等相关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统筹力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含补充协议)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签订《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的重庆市公费师范生。违反《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文中提到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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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本科 |师范 |公立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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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本科 |师范 |公立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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