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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转专业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来华留学本科学生。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通过原录取专业培养计划中已开设的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如创新创业类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四)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二)在读大一或大二的本科生,达到专业准入课程学分和成绩要求。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专业者;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三)普通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四)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生;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六)学生所在专业为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七)跨地区转专业;

  (八)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学生;

  (九)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十)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在急需人才的专业,面向全校在校本科生公开征招,并为通过考核的学生调整学习专业,这类学生原则上也应首先满足第五条、第六条要求。

  第八条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学院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考核方式、接收计划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全体学生公布。学院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十一条为保障各学科协调发展,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招生计划总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我校优势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情况适当调整转入比例,但需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公布细则:每学年秋季学期选课开始前,学校统一公布下一年度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学生可根据要求选择修读拟转入专业准入课程。

  (二)学生申请:每年暑期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教务网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

  (三)学院初审:学院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第0周)完成学生转专业申请的初步审核。

  (四)学院考核:秋季学期第一周,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通过学院网进行公示,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并报教务处。

  (五)审核公示: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文,并按照要求做好学籍异动。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后,如需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学校转专业名单公示期结束之前提出。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第十五条学院应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

  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取得的课程,学生应提交课程认定申请表,由学院进行课程认定,经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学生应合理制定修读计划,尽量避免选课冲突,因选课冲突无法修读的课程,须在后续学期修读。

  第四章其它

  第十六条学院大类内分专业由学院参考本办法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学院大类内分专业安排在春季学期(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4周内进行,大类培养方案

  相同部分超过1.5年的分专业(方向)也可以与跨大类及跨学院转专业同时进行。第十七条茅以升学院、各类创新班及学校国际交流项目等特殊类型转专业

  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及部门组织,其转专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及部门单独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申诉与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理由,由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后对学生的申诉申请进行统一回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西交校教〔2016〕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