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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转专业政策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经校务会2021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21年4月12日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我校实施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时已明确入学后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入学专业(类)转入其他专业(类)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将转至新专业(类)所在学院。

  第二条专业分流是指按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后首先实施通识教育,后期进行专业选择。

  第三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的转专业和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的系(所)负责人组成。学院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要求,修订本单位本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公布。

  第五条为保证各专业的协调发展和办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学校对各专业(类)转入学生及转出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宏观控制,且原则上只允许学生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则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同时对涉及的教职工,交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系)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专业兴趣需求,更多地接收转专业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学院予以专业建设经费支持,根据学院(系)转入学生人数,适当增加转入学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标和校内奖学金指标。

  第八条本科生转专业范围以该年级学生入学时招生目录确定的专业类及专业为准。

  第二章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九条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1.按照文理分类招生的学生,文科类与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按照新高考改革招生的学生,不限制文理类别,但需满足拟转入专业的高考科目要求;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2.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3.长安大学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学生不可跨学院转专业,院内转专业按照《长安大学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4.各专业(类)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以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为准,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10%。

  5.各专业(类)以转专业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排名为依据,择优录取,但不得超过学院公布的学生容纳量。

  6.转出专业(类)剩余学生人数少于15人,原则上不独立编班。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2.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对申请转入专业(类)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5.对申请转入专业(类)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十一条在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出的资格认定和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30%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2.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由学院自行确定。

  3.学生均可按照转出专业(类)高考时的录取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该省高考时的录取成绩,自主选择转入专业(类)。

  4.转入专业(类)在同一条件下,优先接收院(系)外申请转入的学生。

  第十二条退役复(入)学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自主选择转入专业(类):

  1.新生入学前保留学籍服兵役后退役的学生,入学后大一年级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50%,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院内转专业不限制专业排名。

  2.入学后服兵役的学生,其服兵役前大一年级第一学期专业(类)排名前50%,复学后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院内转专业不限制专业排名。

  3.退役复(入)学的学生,在原高考成绩分数基础上加10分后,总分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类)该生源地高考时的录取成绩,可以申请转入该专业(类)。

  4.退役大学生在部队获得团级以上授予的“优秀士兵”“优秀团员”或“训练标兵”等称号者,荣获团级以上嘉奖者,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在团级以上组织的军政文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退役复(入)学可以申请转入学校其他专业(类)。

  5.入学后服兵役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根据学业情况申请降级,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具有创新创业强烈意愿并具备一定基础和潜质的学生,由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指定进入相应专业(类)学习。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时,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类)就读。

  第三章专业分流要求

  第十五条按照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校后首先实行通识培养,1-2年后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学生本人意愿、综合成绩排名等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学院在制定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时,既要考虑学校、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的发展,也要考虑学生的意愿和就业状况。专业分流前,学院应做好宣传动员及摸底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咨询,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就业方向等。

  第十七条专业分流后的班级容量,不得大于40人。

  第四章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八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春季学期启动,专业分流则根据一年或两年分流分别在一年级春季学期或二年级春季学期启动。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当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2.学院(系)报送本单位各专业(类)接收计划和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中须明确: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拟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投拆电话及邮箱等,经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3.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教务系统按批次提交转专业申请。

  4.学生所在学院(系)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5.接收学院(系)依据审核通过的学院(系)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申报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学院(系)转专业接收方案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学院(系)报送的转专业接收方案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6.转专业工作结束后,立即启动专业分流工作。学生可根据学校及学院的专业分流工作时间进度安排,进行专业分流的申报工作。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业分流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后,将专业分流方案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7.转专业或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学生需完成本学期原专业或行政班的课程,学籍变更于秋季学期开学时生效。接收学院(系)需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档案资料交接和学籍异动处理工作。

  第五章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转入新专业(类)后,需按照新专业(类)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补修相关课程,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专业所在学院(系)参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已取得必修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该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类)相同课程的学分,由专业院系根据学生培养计划综合考量是否补修该课程。

  2.转入专业(类)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认定为通识任选课学分。

  3.转专业前的不及格课程必须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转入新专业(类)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由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类)及专业分流学生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完成,各学院(系)协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管理办法》(长大教[2017]2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