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2.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国标代码:13251)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学校网址:http://www.hbfs.edu.cn/。
3.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指导、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5.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6.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日常工作。
7.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三、招生计划
8.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四、录取规则
9.录取体制
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
10.录取方式
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11.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C及以上)。
12.专业安排
(1)对进档考生根据其投档成绩、并参考专业志愿顺序,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择优录取。
(2)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我校招生网查询。
(3)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4)若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参考所在省(区、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安排。
(5)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投档排序规则及规定的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13.政策加分
认可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加分投档考生,将以加分后的分数进行专业安排(考生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
14.外语语种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教学。
15.应、往届生,男、女性别要求
录取时,在各省级招办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16.考生不良行为记录参考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中记录的不良行为(如不诚信行为等)将作为我校是否录取的参考依据。
17.艺术类专业录取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级招办专业统考成绩,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同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计分方法执行各省级招办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办法,我校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体检要求
18.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录取后,经体检复查,如发现高考体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入学与复查
19.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0.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收费标准、奖学金及资助
2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22.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政策性助学、实践性助学、爱心助学和特色助学体系:品学兼优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评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享受学费减免、参加勤工助学、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等。
八、转专业
23.学校充分尊重在校学生选择专业、课程、学习时间与学习方式的权利,按照相关规定,本科学生进校后可以在第二学期或者第三学期申请调整专业,专科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调整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的专业调整执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九、毕业和就业
24.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5.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学校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十、附则
26.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布招生信息、招生政策。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招生工作。
27.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28.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27-81973723
咨询电话:027-81977209、81972078
学校网址:http://www.hbfs.edu.cn/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