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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本科 | 综合 | 公立 | 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理工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新疆理工学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指导精神,为提高学校招生工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本科生招生质量,设立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研讨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度、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理工学院(Xin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校代码(国标):13558。

第三条 办学性质:新疆理工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学府西路1号。

第五条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室指导与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实行第三方监督,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中增加教师、学生、校友代表,在招生过程中,代表可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实行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疆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疆内普通类完成。

第十二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高考改革省份“3+1+2”模式的排列顺序为: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高考改革省份“3+3”模式的排列顺序为: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五条 录取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入学后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收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外语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生·学年。

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六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生工作部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新疆助学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理工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阿克苏市学府西路1号

邮      编:843100

联系电话:0997-2205566

传      真:0997-2205500

网      址:http://www.xji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xjistedu.cn/zsjy/zsx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