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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 | 本科 | 综合 | 公立 | 隶属江西省

新余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公开”、“六不准”、“三十个不得”禁令,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国标代码:1150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办学类型: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校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编:33800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情况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使用,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专科不设置预留计划。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和降分政策,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投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不分文理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江苏省执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录取办法按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科:认可生源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科:认可生源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的,以专业、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科: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文理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科: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的,以专业、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科阶段考核合格后,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结合预科生转入计划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无加试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报到。凡在《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存在舞弊或重大违纪行为者,学校予以开除处理,并注销学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奖、勤、助、贷、补、减、免”等资助办法,建立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招生监督、咨询及信息发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xyxyjbx@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  6666055(传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发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xy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工作电子邮箱:xyxyzsb@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新余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