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SiChuan Fine Arts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建校于1940年,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公办综合性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精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现有黄桷坪和大学城两个校区,占地约1104亩,校舍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其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黄桷坪校区办学地点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邮编为40005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大学城校区办学地点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邮编为40133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请考生和家长谨防诈骗。如需了解我校招生详细情况,可登陆我校官方网页查询(网址:<a href="http://www.scfai.edu.cn/zsb">http://www.scfai.edu.cn/zsb</a>),或向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拟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纪委、监察处电话:(023)65921039,(023)6592103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2018年,学校理论类、书法类、造型类、设计类、普通类等5个大类面向全国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理论类包括:美术学、艺术史论、艺术设计学等3个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书法类包括:书法学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造型类包括:中国画、绘画、雕塑、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实验艺术等8个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设计类包括:工艺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艺术与科技等8个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普通类包括:建筑学、艺术教育、风景园林等3个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在国家正式下达的的招生计划内,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以及实际办学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具体专业方向和招生计划,以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艺术水平考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我校艺术水平考试(即专业校考), 也不限于艺术考生,在2018年高考后志愿填报我校即可,具体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理论类、书法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水平考试(即专业校考),是否参加本省统考或是否要求统考合格按各省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造型类和设计类的考生,须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参加其组织的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并合格,同时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水平考试(即专业校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艺术水平考试科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书法类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理论类考试科目为美术常识和鉴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造型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艺术水平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具备报名资格且考试时间不冲突,考生可兼报各类专业并分别参加各类别专业艺术水平考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集中在我校实行封闭式评卷,学校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四川美术学院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新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2018年,四川美术学院各专业录取原则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其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理论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文化成绩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造型类、设计类、书法类专业:文化课成绩总分和专业课成绩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成绩÷7.5×30%+专业成绩÷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普通类专业: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文化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原则上文化课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因录取名额限制,在文化成绩相同时,根据考生志愿,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高者;艺术教育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录取具体专业方向,根据学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志愿填报的专业方向均已录满,对于服从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四川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复查和复试。凡经复查或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考生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经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四川美术学院信息公开网、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理论类专业学费标准为805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1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4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包括: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4500元、2500元、1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单项奖学金:包括著作出版、论文发表、获得专利、作品参展(发表)与获奖、综合素质奖励、优秀毕业生(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和新生特别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助学金和勤工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具体专业方向、学制、学费、招生计划等情况以及报名考试的相关具体要求,请以《四川美术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美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