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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 | 本科 | 师范 | 公立 | 隶属云南省

玉溪师范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玉溪师范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全称:玉溪师范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四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历证书:凡本校毕业的本、专科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颁的玉溪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办学点及地址:学校设有校本部和西院两个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本部校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邮编:653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西院校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49号       邮编:653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学校纪委监审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2018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云南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调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进行征集志愿,直至计划完成。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控制线,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艺术类考生,按统考(未设点校考的省份、专业)/校考(设点校考的省份、专业)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控制线,对符合条件的进档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是选测科目为BC、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专业志愿等指标,决定考生所录取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我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我校在浙江省招生专业无选考科目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8.我校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三个本科专业在云南省属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批次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9.加分: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0.我校除英语、泰语、缅甸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外,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报考英语、泰语、缅甸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1.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2.身体健康状况: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有权做出处理决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奖学、助学措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奖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等奖学金项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助学: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孤儿烈士子女助学金、特困生困难补助金及社会捐资助学金等助学项目。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入学“绿色通道”,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校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邮政编码:6531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咨询电话:0877-2057041  0877-2050750(传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学校网址:<a href="http://www.yxnu.net/">http://www.yxnu.net/</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招办网址:<a href="http://zb.yxnu.net/">http://zb.yxnu.net/</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玉溪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