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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本科 | 艺术 | 民办 | 隶属上海市教委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院校全称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二、就读校址

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三、层次

■ 本科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招办)编印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为准。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无色盲,摄影、美术类各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或休学处理。

十一、录取规则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坚持阳光招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录取具体规则如下,无专业级差。成绩相同依次按照相关类别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类(一)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艺术与科技、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美术类省统考成绩合格。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分+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文化满分÷专业满分)

美术类(二)绘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美术类省统考成绩合格。按照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美术类(三)文物保护与修复专业:美术类省统考成绩合格。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类)摄影、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相关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分*50%+校考专业分*50%)

(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流行舞蹈(街舞、国际标准舞)、流行音乐(流行演唱)、表演(音乐剧表演与教育、影视与话剧表演、时尚表演与推广)专业:相关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按照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普通类)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相关说明:

1、上述录取规则均以投档考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线(专业所在批次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本省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普通类专业除外)为前提。各省市考试院或本校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分省计划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以其投档分作为录取依据。

2、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各专业不作分省计划,按照录取规则全国统一排序录取。各省市文化成绩(原始分数)按满分750分统一换算,再按照录取规则计入综合分。各专业文理兼收,艺术类不分文理的专业录取时文化成绩的计算不考虑文理科之间的分值差别。

3、美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其所属专业大类(即:专业类别),同一专业大类所含专业统一划线,在该专业大类内部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大类之间不进行调剂录取。

4.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作分省计划的校考专业除外),且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最高不超过20分)。

5.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艺术类专业50000元/年,收费依据(上视董决字[2019]9号)

普通类专业30000元/年,收费依据(上视董决字[2019]9号)

住宿费标准

1400元/年,收费依据(沪价费[2005]24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制度。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7820592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iva.edu.cn

招生处(办)官网:www.siva.edu.cn--招生热线(可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021-67823033

十六、其他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