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4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聊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志愿、体检结论,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缺额的专业;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若综合分相同,按照文化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山东省: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其他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学、设计学类、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按照专业志愿、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书法学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山东省: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按照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其他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按照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100*70%+文化成绩*3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春季高考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我校对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C。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录取工作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17]137号)执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按照学校招生简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学习成绩、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除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大学英语和大学俄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分流人数不超过实际录取人数的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2015级起实施学分制收费学生退费按照“鲁价费函[201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政策,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证书颁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颁发聊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25205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电话:0635-823940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件:zsb@lc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科招生网:http://zsb.lc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