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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 | 本科 | 医药 | 公立 | 隶属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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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齐齐哈尔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院级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管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必备条件与工作纪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招生工作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院2018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教育部核准的计划为准。本科招生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学院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分,依据考生的投档次序、成绩优先、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成绩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成绩相同的多名考生选择同一专业时,理科参考综合、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的顺序进行专业录取;文科参考语文、英语、数学、综合成绩的顺序进行专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特殊省份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退档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籍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专业调整及预留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院按不高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及报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我院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贷助学金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学院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新生报到前学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补等多项奖学金和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内容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详细介绍。新生报到前学院不予发放任何补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举报电话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代码:11230(国标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邮编16100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网址:http://www.qm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网址:http://zhaosheng.qm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违纪举报电话:0452-266332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以本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咨询工作人员的建议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