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淮海工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淮海工学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淮海工学院”,英文名称为“Huaihai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HIT”。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设有苍梧校区(江苏省连云港市苍梧路59号,邮编:222005)、通灌校区(江苏省连云港市通灌南路108号,邮编:222001)、宋跳校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昌生路2号,邮编:222069)。国标代码:1164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淮海工学院是江苏省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8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7月,我校成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坚持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传统志愿省份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省份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5%。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在平行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录取征求志愿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语数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对进档多投考生,只要专业服从,可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校考的省份,按照文化统考成绩与专业校考成绩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其他省按照所在省有关政策执行,使用所在省文化、专业统考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新生入学两年内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具体选择办法另行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其 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淮海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淮海工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hhit.edu.cn,咨询电话:0518-80307598。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