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淮海工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淮海工学院全日制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淮海工学院”,英文名称为“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HIT”。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设有苍梧校区(连云港市苍梧路59号,邮编:222005)、通灌校区(连云港市通灌南路108号,邮编:222001)、宋跳校区(连云港市昌生路2号,邮编:222069)。国标代码:11641,在江苏省内招生代码为:1321、144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淮海工学院是江苏省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7月,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6月,学校被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确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对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等级的要求为,普通文理类本科选测科目成绩1B1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文理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专业分、文化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对进档多投考生,专业服从,可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新生入学两年内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具体选择办法另行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学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淮海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淮海工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hhit.edu.cn,咨询电话:0518-80307598。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