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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 本科 | 综合 | 公立 | 隶属山东省
双万计划

鲁东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做好鲁东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名称:鲁东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45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简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位于“中国最佳魅力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山东烟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培养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国家首批公布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高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和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鲁东大学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招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广播电视编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使用各生源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3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70%);若综合分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分、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文(理)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使用各生源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分、专业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文(理)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音乐学、舞蹈表演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山东省考生使用七校联考专业测试成绩,省外考生使用各生源省音乐学、舞蹈表演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文(理)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使用各生源省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分“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考生专业成绩*生源省高考文化满分/生源省专业统考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分、专业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文(理)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投档分、技能考试成绩均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若投档分相同且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江苏省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生源省(直辖市)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鲁东大学招生网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新生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需参加美术加试,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结对帮扶”“绿色通道”“爱心超市”等资助模式,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证书颁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本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鲁东大学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亦按照此章程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535—6672791(招生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535—6672424(监察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ld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www.zs.ld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