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州工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1055。学校地址:辽河路校区——常州市辽河路666号、巫山路校区——常州市巫山路1号。学校网址:http://<a href="http://www.czu.cn/">www.cz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包括提前批飞行技术、提前批艺术类(美术、音乐、广播电视编导)、普通文理类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常州工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方针,落实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并结合实际起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 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 组织实施招飞宣传、初检、上站体检、背景调查等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 组织实施招生咨询、招生宣传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 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8.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9.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平行志愿省份已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超出计划部分考生的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对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超过2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提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注意,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民航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点,交通运输专业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江苏省外普通类招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总分相同的考生,语数外三门之和高者优先录取;总分及语数外三门之和若再相同,则综合考虑相关单科分数进行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江苏省内普通类招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考生应满足我校对学业水平测试的基本要求,提前批飞行技术专业要求选测CC、必测4C1合格;本科二批(含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大学生双向交流项目)要求选测BC、必测4C1合格;艺术类本科要求学业水平测试D级不得超过三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 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选测科目等级若再相同时,则按考生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 对于获得中学生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信息竞赛全国或江苏赛区三等奖以上的进档考生,可在同批次中优先录取(满足该条款的考生应在志愿填报结束至高考录取前与我校学生工作处联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按照考生所在省艺术类考试的录取办法进行投档,进档后再按文化成绩加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总分和专业成绩若再相同时,则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1998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 2018年常州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高中养成培养模式)在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河北省等四省招收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 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合格、背景调查合格以及飞行员综合选拔测试系统的测评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 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常州工学院2018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面向高中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其中,工科类5800元/生.年,理科类5500元/生.年,文科类5200元/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嵌入式培养78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22000元/生.年,国外学费按照国外高校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700~12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为优秀考生设立了新生奖学金,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建有完善的“奖、助、勤、贷、补、减、免”资助体系,按照经济资助与精神资助并行的双资助模式,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519-85209039/85211043,招生网址:http://zsw.czu.cn。学校监察处投诉电话:0519-8521058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常州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