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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满意度 4.1

广东-广州 | 本科 | 政法 | 公立 | 隶属广东省
双万计划

广东警官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0(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另行设置招生院校国标代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本部:嘉禾校区(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校区1:滨江校区: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警官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提前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当年国家、广东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录,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另行设置招生院校国标代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及相关规定:专项培养学生在广东警官学院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以专项培养的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为单位,由毕业生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自愿选择就业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与驻厅纪检机构、督察部门和学校联合成立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按照公安部的规定,预留少数招生计划用于我省公安英烈民警子女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提前批本科: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本科公安类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本科: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广东省以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报考提前本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参加由省公安厅组织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政审。 具体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政治条件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身体条件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色觉:无色盲、色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体能条件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检地点:广东警官学院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情况以学院招生网http://zsb.gdppla.edu.cn的通知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34;学校负责,招办监督&#34;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提前批本科各专业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和专项培养招生计划,普通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广东省生源考生,专项培养招生计划的招生对象为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惠州、肇庆市)生源考生。专项培养招生志愿的考生,被录取到我校时,需与我校、专项培养的地市级公安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专项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考生户口和档案迁入我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提前批本科各专业由省招生办公室按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经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数据投档,我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提前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女生招生总数控制在15%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提前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具体政策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警官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在第一志愿报考某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成绩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理由充足,手续齐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学校招生办负责对考生提出的退档质疑作出答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提前批本科专业(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为459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为519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住宿费标准:1350--1700元/学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粤东西北地区专项培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训练服装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阮家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8392221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广东警官学院监察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人:何培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0-36194876;020-3406866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3619487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1871722357@qq.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20-3406833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20-34067794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zsb34068339@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gdppla.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zsb.gdppla.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警官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解释。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公安院校招生的体能测评、体检项目与标准等作出调整和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