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严格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及招生代码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英文译名:Suini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国标代码14835、在川招生代码5888)。
第二条 办学性质、举办方及主管部门
我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举办方为四川现代联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院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梧桐南路242号
第四条 招生对象
已参加当年高考统一报名并取得报名号的普高、职高(含中专、职高、技工校)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1.组织人员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总体思路
积极响应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学院办学定位,稳定招生规模,聚焦内涵发展。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就业前景看好的专业的招生计划,适当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的招生计划。坚持“按需求定发展,以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一)按照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对口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1.由招生办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分配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2.各教学系(部)提出修改建议。
3.招生办根据原则和办法审核、平衡、沟通。
4.上报理事会相关会议研究并最终审核。
5.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录取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我院严格执行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
第十二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健委《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四川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学院录取将遵循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察,择优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专业原则:我院各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投档原则,即在同一科类,先按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极差。专业录取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按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进校后按照教育厅相关规定申请调换专业,各专业无人数限制,不考试、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我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官网《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均按国家规定和办学收费许可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及奖励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及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咨询电话:0825-8663888、3106999
2、联系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梧桐南路242号
3、邮编:629000
4、咨询QQ:11896280
5、官方公众号:SEVC5888
6、网址:暂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遂宁工程职业学院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