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京中医药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始建于1954年,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为新中国高等中医教育模式的确立和推广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中国“高等中医教育的摇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以发展祖国医药事业、增进人类健康福祉为根本宗旨,秉承“学贯中西,至精至诚”的办学理念,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医学与人文融通,研究与应用结合,历经60多年的办学实践,形成了“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为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和学科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学术声誉、社会影响和国际地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在2016、2017、2018《中国大学评价》排名和ESI机构排名中,均位居全国中医药院校之首,入围U.S. News世界大学排行榜。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学校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主干学科均进入A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现有各类在校生近2万名,开办有33个本科专业,涉及医、管、理、工、经、文6个学科门类。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着力推进9年本博一贯制和“5+3”一体化中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入选国家“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首批试点高校,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联合培养中药学专业本博连读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建有国家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拥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双聘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教学名师等一大批优质师资,建成29所附属医院、4所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院和3所附属药业,各类教学及毕业实习基地逾百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面向未来,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双一流”建设为重大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致力于办精本科教育、办强研究生教育、办优留学生教育、办好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努力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为健康中国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服务,力争早日建成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的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办学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38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合作学校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报考条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均可报考。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请考生务必关注并合理填报专业志愿。除执行上述规定外,作如下补充:护理学专业原则上要求报考考生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针灸推拿学专业、康复治疗学专业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报考院校代码为1113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院校代码为1123、1504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院校代码为1613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部分专业对选测科目有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选测科目信息,或者访问学校本科招生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中出现一个A+加2分,出现两个A+则加5分。进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总分参加专业投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第1、2专业志愿不设级差,第3、4、5、6专业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相同,则比较考生学业水平四门必测科目等级之和(A等级赋2分,B等级赋1分,C等级不赋分);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录取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18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执行相关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志愿情况下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如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总分之和。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对所在省(市、自治区)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以设立多种奖、助学金为有效帮困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扶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对优秀本科新生予以奖励。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只招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具体有中药学类(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类(药学、药物制剂);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 )。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辅以学生成绩,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中医药大学。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学校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5811852,网址:<a href="http://zs.njucm.edu.cn/">http://zs.njucm.edu.cn</a>。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