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科技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289,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科技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本科普通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方法:采用专业级差方式确定考生专业,专业之间的级差分值为“1、1、0、0、0”。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
第二十一条 同分考生处理:录取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江苏省不含附加分)、外语成绩;如仍相同则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投档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份规定执行,以投档成绩为录取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依次比较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外语、数学成绩)录取并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校每年开展学费减免工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如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大学生、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困难程度申请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三、设立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大学生参加劳动获取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详见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ust.edu.cn/。
第二十七条 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录取考生在高职院校学习。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镇江市梦溪路2号
邮政编码:212003
咨询电话:0511-84401065
招生传真:0511-84428179
电子信箱:zsb@just.edu.cn
监督电话:0511-84451566
监督邮箱:jw@jus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江苏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