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选拔培养拔尖创新的高素质公安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体现公安院校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公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英文名称: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六条 公安大学的办学地点:
(一)木樨地校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二)团河校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9号。
第七条 公安大学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公安行业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公安学科专业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完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九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公安大学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专业及专业方向:治安学、治安学(警察法学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数据警务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法学。
第十一条 公安大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部门,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首都机场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分省(区、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公安大学根据人才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法学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核,并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