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关注公众号

院校满意度 4.2

江苏-南京 | 本科 | 理工 | 公立 | 隶属江苏省
双一流 省重点 保研资格 卓越工程师 双万计划

南京邮电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适用于江苏省)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了更加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管理,使新生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93(国标)、1111(省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仙林校区地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牌楼校区地址: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含综合评价录取生、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办学条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南京邮电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为本科高校,取名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4月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学校原为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与江苏省)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2013年10月,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正式并入南京邮电大学。学校秉承“信达天下 自强不息”的南邮精神,践行“厚德、弘毅、求是、笃行”的校训,发扬“勤奋、求实、进取、创新”的校风。目前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艺、法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高校。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现有仙林、三牌楼、锁金村、江宁四个校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我校2019年将预留1%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招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往年生源情况,对江苏考生报考我校的条件分别规定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一批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和建议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普通本一批次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中,每取得一个“A+”加2分、每取得一个“A”加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不执行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对符合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录取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在各批次省控分数线以上,我校调阅合格考生信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依据“分数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的原始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为贯彻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高校招生改革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2019年在江苏省实行综合评价录取,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19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实施,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时,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新生学费预收标准: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800元(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安全、网络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等专业每生每年6380元,软件工程(嵌入式培养)专业每生每年7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至1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学生毕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中外合作办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波特兰学院的函》(教外函〔2019〕29号),南京邮电大学波特兰学院开展本科、硕士和博士学历教育,开设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两个本科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其 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    话:(025)85866668  8586666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    真:(025)8586627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地    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    编:21002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E-mail: zsk@njup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    址:<a href="http://www.njupt.edu.cn/">www.njupt.edu.cn</a>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微信平台:joinNJUPT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校负责。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