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br/>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大学,英文名称为Northwest University,缩写为NWU。现为首批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高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部标码为10697,办学层次为本科和专科(高职)。学校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及专业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br/>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br/>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区学府大道1号)、太白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29号)、桃园校区(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55号)。互联网域名为<a href="http://www.nwu.edu.cn/">http://www.nwu.edu.cn/</a>。<br/> 第五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类型包括:统考录取、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联招、香港推免生、澳门保送生和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br/>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br/>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br/> 第二章 组织机构<br/> 第八条 西北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和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及招生部门负责人。<br/> 第九条 西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br/>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br/> 第三章 招生计划<br/>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br/> 第十二条 学校将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br/>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br/> 第四章 录取规则<br/> 第十四条 西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br/>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br/>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平行志愿录取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且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br/> 第十七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要求须达到BB(艺术类考生无要求),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分数和等级均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进行录取。<br/> 第十八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依照当年浙江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br/> 第十九条 上海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志愿录取,服从考生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br/>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br/> 第二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br/> 第二十二条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英国埃塞克斯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考生入学注册后同时具有西北大学和英国埃塞克斯大学学籍。本专业学制四年,采用“3+1”的培养模式,50%的专业核心课程由英方教师讲授。完成全部四年学业(前三年在国内、第四年在英国)且达到授位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西北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英国埃塞克斯大学颁发的理学学士学位证书(电子系统工程专业)。<br/>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等特殊类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已公布的招生简章要求执行。<br/> 第二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包括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和设计学类,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已公布的招生简章要求执行。学校对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成绩合格线要求如下:<br/> 1.对高考录取批次没有进行合并的省份,合格线不低于所在省普通类专业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br/> 2.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合并的省份,合格线不低于<a></a>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br/> 3.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合并的省份,合格线不低于所在省普通类专业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br/> 4.对只有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的省份,合格线不低于所在省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br/> 5.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合格线不低于所在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br/>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对口援疆招生、少数民族预科转正招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区、市)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br/> 第二十六条 学校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以英语教学为主。<br/> 第二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br/> 第二十八条 专科(高职)录取执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艺术类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分数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未完成的计划进行志愿征集。注: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则<br/>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br/>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br/>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西北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br/>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br/> 第三十三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9-88302211、18821620002、18821620003、18821620004,传真:029-88303892,监督投诉电话:029-88308129。本科招生网网址:<a href="http://zsb.nwu.edu.cn/">http://zsb.nwu.edu.cn/</a>。专科(高职)招生咨询电话:029-88363633(软件职业技术学院)。<br/>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br/>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