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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201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委。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情况及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分省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018年上述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443人。其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美术学院180人、舞蹈学院110人(含民族英才班)、音乐学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含音乐教育)各方向38人均不做分省招生计划。按照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以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4的比例确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名单(以下简称“文考名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音乐表演声乐方向2018年暂停招生,民族英才班声乐方向和音乐教育声乐方向正常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及民族英才班115人制定分省招生计划,制定原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按照校考成绩全国排名(考虑器种),根据各方向各器种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和文考名单并同时公布。在已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相同方向和器种的考生按照校考成绩排队,在不超过该省相应器种计划数的2倍之内可顺延进入文考名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音乐表演(民族英才班)按照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不考虑器种),根据声乐类和器乐类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和文考名单并同时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兼报音乐表演(民族英才班)和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且校考成绩全国排名均进入相应器种招生计划1:1范围的考生,以民族英才班的报考信息为准制定分省计划,其余兼报专业不再分配分省计划且不再进入文考名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考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进入文考名单,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我校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考点选择或专业报考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民族英才班只接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考生必须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按民族特色鲜明、专业成绩突出、评判标准高度统一的原则进行选拔,详情见当年各专业《招生简章》。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港澳台华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进入文考名单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均标级以上的学生申请免试入学具体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联招考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各专业除要求被录取考生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外,基本录取原则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美术类、舞蹈类及音乐学(含音乐教育方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对文考名单中一志愿报考且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音乐表演专业器乐各方向:对文考名单中一志愿报考且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各器种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根据投放的相应器种分省计划择优录取。如某省有未完成的器种计划,酌情调整至其余已投放相应计划且生源充足的省份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民族英才班(音乐类、舞蹈类):对文考名单中一志愿报考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声乐方向和器乐方向还须参照投放的相应分省计划,器乐类不分器种)。文化课无单科小分限制。如拟录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对文化课成绩有特别要求,则须按要求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各专业按校考成绩排队录取时,如遇校考成绩相同的情况,先按少数民族优先、再按文化课分数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化课均按总分750分折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民族英才班文化录取线、专业录取线的产生:按考生校考成绩排队,结合各专业及各省当年生源情况,在不超过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50%的范围内确定文化录取线,文化线过线考生按校考成绩排队录取,生成最终专业录取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美术类各专业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招考方向计划数的3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该招考方向计划数的20%,不包含少数民族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美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类招生,下设“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影像设计)”两个招考方向,采取统一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入校后根据校考成绩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上述两个招考方向学习,毕业时发放相应招考方向毕业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音乐表演专业大提琴、低音提琴两个器种招生计划分属于弦乐、民乐拉弦、少数民族乐器三个招考方向,报名考试及录取环节统归于弦乐招考方向,入校后根据校考专业排名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计划数进入上述三个招考方向学习,毕业时发放相应招考方向毕业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违法违规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详细招生计划、报考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报考信息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