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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招生,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学院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三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北十二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院代码:416501466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邮政编码:8320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戈壁明珠”、“军垦新城”石河子市,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兵团教育局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创办于1976年,前身为石河子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学院占地555亩,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实习实训设备总值5221万元,图书资料25万册,专兼职教职工260人,高级职称占37%,中级职称占58%,双师型教师占5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开设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建设工程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等16个普通大专专业,开设汽车运用与维修、电气运行与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化学工艺等7个普通中专专业,在校学生4000余人,职工培训年均2000余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先后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示范性职业院校”等荣誉称号,汽车运用与维修、建筑技术专业是国家级技能紧缺型人才培训培养基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立足兵团,服务全疆,根据人才需求主动调整专业设置,形成了以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一批特色品牌专业。学院始终坚持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学院拥有兵团工程职业教育集团产教园区,北京同创天航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疆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三芳服饰有限公司、石河子金开元农机有限公司、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胜利硬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入住产教园,建有6个生产性实训基地,生产与教学融合,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良好基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在天业集团、天富集团、天筑集团、九州通医药、陕汽集团新疆分公司、亚龙科技集团、华兴玻璃等多家疆内外知名企业建立31个校外实训基地;与九州通医药、陕汽集团新疆分公司、天山铝业、正大集团等企业开办企业冠名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是国家级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学院建立了兵团第四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兵团压力容器焊工、起重机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特种设备使用技能培训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历届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8%以上,在兵团、八师企事业单位和团场就业的达70%,已成为兵团和八师石河子市高技能技术人才培养的摇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多年来,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的教育理念,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主要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或实施细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传真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增加投放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院所招收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院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后续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院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新教高〔2012〕9号)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 http://www.shzvce.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电话:0993—2251022、0993—225046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0993—2250461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