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三年
(四)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五)学院代码:4165014661
(六)邮政编码:832000
学院概况: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戈壁明珠”、“军垦新城”新疆石河子市,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兵团教育局直属高职院校。
学院创办于1976年,先后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示范性职业院校”等荣誉称号。2020年11月,学院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学院是国家级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型人才订单培养基地,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兵团第四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院分别与中兴通讯集团、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在学院设立了中兴信息通讯学院和联想信息技术学院,开展冠名订单人才培养。在职业站点和专业资格证书建设方面:经国家农业农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在学院设立了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经自治区考试中心批准,在学院设立了全国计算机考试站点;经兵团教育局(兵团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学院设立普通话测试站点。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历年招生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普通班学费均为3300元/年,与中兴通讯公司联合办学专业学费为7800元/年。
第七条 住宿费 1号公寓楼(4人间):1000元/年·生;2号公寓楼(6人间)、4号公寓楼(6人间):800元/年·生;3号公寓楼(6人间、自主管理)、5号公寓楼(6人间、自主管理):800元/年·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
三校高职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政治理论、数学。
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学院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高职(专科)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院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而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章 毕业、就业与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签发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相应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两年,符合毕业条件时,获取本科毕业证及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生均资助标准每年3300元。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官网: http://www.shzvce.cn
学院微信公众号: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电话:0993—2251022
传真:0993—2250461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十二路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