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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 专科 | 财经 | 公立 | 隶属江西省
省重点 高水平专业群建设C档 优质专科高职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的要求,我院招生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342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院简介: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创办于1964年,隶属于江西省商务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共建的公办院校,是江西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被省教育厅确定为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立项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9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历证书:颁发国家教育部承认、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信网注册查询的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文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的招生政策,按照国家及各省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招生性别比例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确立的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各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我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6000元/年 2.住宿费:1000元/年(4人间)、 600元/人(6人间) 3.书 费:500元/年(多退少补) 4.保险费:35元/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新生入学与注册有关规定,学院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在招生及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生困难补助等多种奖助学项目,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实际表现,按规定发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791—88352677 88352446 88352447 88352449 学院地址: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91号 网 址: http://www.jxcfs.com/ 邮 箱:jxwmxx@163.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