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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2018年)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南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年大学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东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科生招生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监察处、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授权,负责学校本科生日常招生工作的决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发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进行顺序录取。对于不提供投档位次的省市,文史类考生语文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数学分数高者优先。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我校投放生源计划的省(区、市)。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物理或历史(理科考生选测物理,文科考生选测历史)科目的等级必须达A级或以上等级,另一门选测科目的等级必须达B级或以上等级;报考医学类专业(生物工程专业除外)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2B级或以上等级。同等情况下,学业水平测试4门必测科目级别为全A的考生优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对于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学校根据考生选测科目的测试等级实行加分进行专业投档的录取政策。若物理科目测试的级别为A+,则在考生投档分上加2分进行专业投档;若选测科目中非物理课程测试的级别为A+,在考生投档分上加1分进行专业投档,两项可以兼得。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其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seu.edu.cn/,咨询电话:4006910286,传真: 025-52090273。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25-5209012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