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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 专科 | 综合 | 公立 | 隶属江苏省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0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99号。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35-1号(定淮门东校区);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应天校区)。

第四条 学校简介: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坐落于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市主城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环境生态学院、设计学院、艺术学院(健康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甘肃、河南、安徽、山西、云南、江西、湖南、湖北、重庆、贵州、四川、西藏、广东、广西、陕西、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工作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录取,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根据各省规定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艺术类考生比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 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统招批次录取,且取得全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成绩的江苏省普高考生可报名我校高职(专科)注册入学的专业。学校对注册入学进档考生,按其所填报的专业,按语数外三门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排序审核录取。当文化总分相同时,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排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以优先录取,考生须在注册入学开始前,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我校审核:高中期间获得过区、县级以上荣誉的考生;有艺术或体育特长的考生;高中阶段在校级及其以上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考生;有其他突出才能的考生。优先录取考生须经我校研究审定,并报省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

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

美术类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6800元/年,

嵌入式培养专业学费71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每学年人民币800~1200元的分类标准收取(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需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贷款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社会优抚对象子女,学校给予困难补助并提供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和帮扶途径。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99号           

邮政编码:210036

            招生咨询电话:025-86265382

            招生传真:025-86265382

            电子信箱:youy@jso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265341

            招生监督邮箱:jijian@jso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jscvc.cn/zb/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