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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专科 | 医药 | 公立 | 隶属云南省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办学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学校国标码:14413,云南省代码:5366

第七条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杏林路

第八条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美、劳合格,没有学校规定的不予毕业的其他情形,准予毕业,发给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根据医学类院校及专业的特点,学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九条办学简介: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经教育部备案,在原红河州卫生学校基础上组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现开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眼视光技术、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学、针灸推拿、医学美容技术、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医学营养、中医养生保健、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22个大专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科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录取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

(一)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录取规则

(一)关于录取方式,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开展录取工作。

(二)关于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

(三)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四)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六)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七)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均可查询。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的;

5.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九)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身体健康要求: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再次强调,并做补充说明。

(一)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二)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三)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四)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五)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建议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专业,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按云南省物价局和红河州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部门)项目

计费单位

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高等职业教育

元/生·学年

5000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公寓四人间

元/生·学年

1000

云计收费(2001)799号


公寓六人间

元/生·学年

600

云计收费(2001)799号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元/生·学年

450

云计收费(2001)799号

八人间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杏林路)

邮政编码:661100

招生咨询电话:(0873)3057511、3057590

学校网站:https://www.hhwzy.edu.cn/

第十九条 特别声明:学校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