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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三年制普通类、对口高职、艺术体育类大专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全称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地址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仙滩社区德铭路3号,邮编643000。四川招生代码:5194。

第三条 我院培养的专科层次人才学制三年,毕业后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纪检监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在上级监察部门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负责监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制度建设、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督考、录取名单的复核、纪律执行情况等。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党办、行办、纪检监察处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承担招生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工作服从分管院长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各类生源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第七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专业院系负责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政建设等履行相应职责;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院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我院专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招生代码,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科学、安全、平稳、有序”的原则;实行“学院负责,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对考生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5%,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专业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成绩优先的录取办法。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考生分数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政策加分或降分投档录取的考生一视同仁;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退档。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特别提醒:因医药卫生类、体育类专业的特殊性,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助产专业仅招收女生,其余各专业招生计划男女生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议报考护理、助产、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女生身高158cm以上;建议报考护理、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男生身高168cm以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六条 奖、助、贷学措施:学院按国家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者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学院资助咨询热线:(0813)8283562。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813)8283555、8283666、8283663;

纪检监察电话:(0813)8283589;

学院官网:http://www.svchr.edu.cn

电子信箱:515487567@qq.com。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我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