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琼台师范学院,学校部标代码为13811。学校有府城校区、桂林洋校区两个校区,府城校区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山路8号,邮编571100;桂林洋校区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高校区,邮编571127。
第三条 琼台师范学院的前身为创办于1705年的琼台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具有本科、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琼台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各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各类型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
第七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专业及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招生计划信息。
第八条 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优质生源以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九条 学费标准:理工、体育、外语、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等专业收费标准为本专科4620元/年、高职5720元/年;文史类本专科收费4180元/年、高职4950元/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本专科88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为每生850——1470元/年不等。
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以海南省的最新批文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考生院校志愿先后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合格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能满足,再按第二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十二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入学后如因情况特殊确需调整专业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
(一)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进档的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录取到计划未满的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对于提供位次排序的省份,按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三)承认各省级招办的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对于符合加分或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后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以各省级招办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我校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联)考成绩。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省级艺术类统(联)考,取得统(联)考合格资格,在专业统(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总分均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以下录取规则执行:
(一)对于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该省份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照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份执行我校常规梯度志愿投档模式录取规则。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专业成绩、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对于常规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考生依次以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
投档规则按照各省(区、市)要求执行,进档考生的录取按以下录取办法执行:
体育类专业认可各省(区、市)专业测试成绩,在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总分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数高的考生。当专业成绩、文化总分都相同时,则依次参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高低,考虑录取与否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普通类专业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九条 在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区、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选考科目要求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海南省设有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校设有校级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全员享受学生副食品价格补贴。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琼台师范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琼台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参加相应专业的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区、市)高招办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或者我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qtnu.edu.cn
Email:qtsfzsb@163.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zhaosheng.qtnu.edu.cn/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山路8号琼台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571100
咨询电话:0898-66671919、65897455
传真:0989-65819653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当年有关规定为准,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