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我院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维护考生权益,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标码:1397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石壁村滨海滨海路168号(海西动漫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层次:高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制:三年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要求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概况: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并可独立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由国内知名网络游戏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商和运营商网龙网络有限公司(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举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办学特色鲜明,秉承着“厚德笃行,励学强技”的校训精神,始终坚持“面向社会,以能力为本,以质量立校,以特色立名”的办学理念,依托网龙集团及福州软件园区内的产业,逐渐形成了以软件、动漫、艺术设计类专业为特色,经管、商贸、艺术、外语、信息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学院在人才培养上坚持以育人为本,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和职业能力的训练;学院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推行工学结合,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学院还充分利用举办方网龙公司的技术与资源优势,率先开展慕课混合式翻转课堂教学,实施基于知识点为核心的教考分离办法和电子书包建设,创建基于校园通讯与教育管理功能于一体的校园人人通平台,建成了符合“互联网+教育”要求的未来实训室等,为学院成为福建省教育信息化标杆院校奠定了坚实基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计划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各专业考生的体检均按教育部及各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如有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读专业要求的,可调整到近似的专业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考生报考各专业外语不限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外语统一修读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方面,承认各省的加分和降分录取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我院在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可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下降分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综合成绩参考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的综合分折算方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福建省考生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根据榕发改价格【2017】234号文件规定,财经商贸类7000元/年,土木建筑类8000元/年;文化艺术类和电子信息类9000元/年。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退费方法: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关于学生退费的有关规定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设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校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录取查询及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我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陆我院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决贯彻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十公开”的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有关部门与社会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其他说明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院网址:http://www.fzrjxy.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843292、1890500949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咨询QQ群:17866977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传真:0591-83843292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投诉电话:0591-8384328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