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关注公众号

院校满意度 4.3

重庆 | 专科 | 医药 | 民办 | 隶属重庆市教委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基本<a></a>情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护理职业学院(Chongqing NursingVocational College)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教育部代码:1457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层次:重庆护理职业学院于2016年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是一所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基本办学条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额出资举办,依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其青杠老年护养中心,目前学校占地面积287.95亩。学院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100余万元。现有纸质图书10万余册,技能实训室31个,教学实习基地20余个,专任教师13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5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录取基本原则: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学校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投档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对于报考我校,符合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进档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中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及格,学校分项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方可被录取;凡高中学校审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进行确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因分低未能满足,则参加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以此类推参加后序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填报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我校各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所有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所有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但鉴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不招收男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鉴于医药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护理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学校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老年保健与管理、社区康复专业10000元/年,其余专业12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助学保障<br/>      (一)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分别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br/>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www.cqnvc.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办电话:023-8738902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23-8738901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办邮箱:10540582@qq.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办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40276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