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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潍坊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潍坊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536-3082706。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潍坊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391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学校设有滨海和奎文两个校区。滨海校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区海安路06588号;奎文校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80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潍坊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考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潍坊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计划:2023年学院面向8个省,共设置招生专业50个。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各专业不设选考科目。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高考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

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

美术类考生录取原则。美术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学院认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综合分数,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费退费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院其他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潍坊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滨海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海安路06588号;

奎文校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029号。

邮政编码:261031

咨询电话:(0536)3083621  8527126  8218945    

传真:(0536)3083600  8527131

学校网址:http://www.sdwfvc.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sdwfvc.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潍坊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