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08。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溪路66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工部、后勤管理中心、计财处、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指导全面工作。
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校长。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范围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山东、山西、安徽、宁夏、甘肃、重庆、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青海、新疆、河北、河北、广西等19个省、自治区招生。(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省份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或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三条 外省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文科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顺序,理科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顺序由高向低录取,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要求: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黑龙江考生使用本省体育类、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是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体育、艺术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分数相同时,按专业课(术科)成绩,如专业课(术科)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外省按相关省份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一条 2023年学校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招生专业、计划等事项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费用。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评选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学校通过银行每年可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章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hrbkjzy.org.cn
招生电话:0451-53775370、53775316
监督电话:0451-53786799
电子信箱:39747016@qq.com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溪路66号。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