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关注公众号

院校满意度 4.6

广东-汕头 | 本科 | 理工 | 民办 | 隶属广东省

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2018年中国内地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简称广以理工;英文名称:GuangdongTechnion-Israe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GTIIT。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1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41号, 邮政编码:51506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合作办学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教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监督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建立信访机制,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提前录取批次(本科提前录取“非军检院校”类)。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在已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录取理科类学生。在尚未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录取理科类学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在已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尚未完成本科批次合并的省份,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学校所在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的省份,已投档至我校的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高考理科综合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以“先分数后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分数相同时,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课程均采用全英教学,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 分(满分 150 分)或 90分(满分 120 分)及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在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的要求为:选测科目须达到AB及以上,必测科目须达到4C1合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条 学费按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标准执行:每生每年九万五千元(人民币)。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每生每年一千二百元(人民币),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优秀新生设置校长奖学金等奖助措施,细则详见学校公布的相关实施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品行表现等情况,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监督小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754-88077073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754-88077010,88077086,88077077,880770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号码:0754-8807708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admissions@gtii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www.gtiit.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2018年中国内地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授权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