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科技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2001年由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爱国华侨共同举办,是福建省首批设立的独立学院,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2018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转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为非营利办学。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现有康美和美林两个办学校区,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美南路8号。
第五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以上证书均由教育部电子注册并统一备案。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23年学校普通本科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予以公布。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闽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九条 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及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关于普通本科录取办法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调配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批次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同分考生位次,如该批次无同分排序规则,参照普通本科平行投档批次执行;如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实施“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考生调剂规则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三)学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有关志愿填报及录取规则考生可咨询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十六条 关于艺术类录取办法
(一)学校在福建省2023年艺术美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的录取办法,在考生文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的基础上,按考生艺术类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二)学校认可江西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即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和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江西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按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及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参照江西省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未明确投档规则的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2023级新生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执行,收费标注如下:
一、学费
(一)投资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和城市管理等专业
学费为23000元/人·年。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英语、商务英语、广告学、应用化学、应用心理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学费为24000元/人·年。
(三)土木工程、工程造价、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学费为25000元/人·年。
二、住宿费
2023级新生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美林校区住宿费为1200元/人·年,康美校区住宿费为1400元/人·年。具体以学生实际入住宿舍为准。
三、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批准考核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并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惠侨助学”公益金,凡学生是侨属侨眷且家境贫困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惠侨助学”公益金。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mku.edu.cn/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
监督电话:0595-68900977
传真: 0595-26990996、86654241
E-mail:zjb@mk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学校招生网站):http://zsw.mk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闽南科技学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