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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 本科 | 综合 | 民办 | 隶属福建省教育厅
双万计划

阳光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br/>     第二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国标代码13468,2001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与世界五百强企业阳光控股共同创办,2015年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现为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目前,阳光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涵盖理、工、经、管、文、法、艺、教育等学科的35个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1万余人的多科性大学,近三年就业率均在97%以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登龙路99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学校2019年有以下招生专业,其中部分专业采取大类招生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招生大类: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金融学类(含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 2019年新专业:学前教育、机器人工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 艺术类专业: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其他招生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按中兴智能分析方向培养)、数字媒体技术、工程管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电子商务、酒店管理、商务英语、日语、法学、行政管理、广告学、应用心理学、文化产业管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各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招生专业以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本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校内专业调配分以下三轮进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投档,直至计划数完成;对于报名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轮: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至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 校内专业调配中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在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7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3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舞蹈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化投档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其他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我校按照以下规则执行:在考生文化投档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投档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待定,具体以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本公布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人间每人每学年2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人间(上床下桌)每人每学年18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六人间(上下铺)每人每学年14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文凭发放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奖助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阳光控股出资10亿,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www.ygu.edu.cn<br/>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     邮编:350015<br/>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