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昌工学院,教育部代码:13241,湖北省代码:C226,成立于2002年,是经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三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规定要求时,按国家规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武昌工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要求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份生源的不平衡。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规定和报考我校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的,调档比例为10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学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普通类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相关规定,理工类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三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生源省份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详见学校向社会发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若无相关规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时,按专业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若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奖励与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评审,学生在校期间可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武昌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向全校30%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此外,还设有“武昌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武昌工学院广文教育奖励基金”等多种奖励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申请程序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咨询电话:027-88151979。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方可延期入学。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自由发展需要,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为学生在大一第一学期末提供转专业机会,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wuit.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三路39号
邮编:430065
联系电话:027-88151188
咨询QQ:800803555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昌工学院202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武昌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