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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 | 本科 | 医药 | 公立 | 隶属甘肃省

2020年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

甘 肃 医 学 院 招 生 章 程

(2020年5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校名:甘肃医学院;

英文名称:Gansu Medical College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805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甘肃医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办学历史和优良办学传统的全日制医学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甘肃省平凉地区卫生学校,2003年升格为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医学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甘肃医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甘肃医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三条  在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甘肃医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并列志愿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分配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个别专业对考生成绩有相应要求,成绩达到我院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理科考生按照理科综合成绩排名,文科考生按照文科综合成绩排名,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按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按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中职生如果总分相同,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名,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中职在校期间的表现择优录取。

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除必考科目外,首选科目为物理,临床医学和儿科学专业再选科目为化学或生物,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再选科目为化学,考生总成绩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出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等级依次进行排名。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不建议非英语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职对口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本、专科)计划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甘肃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特点,我校各专业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二十六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新生入学报到后,本人须与学校签订免费教育协议、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免费教育和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医学生(专科)须填写知情同意书,视作本人志愿参加村医订单定向培养,新生入学后须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将按退学处理,解除相应培养关系和就业关系。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本科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5〕917号),专科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4〕423号)。住宿费标准:6人间9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5〕920号)、8人间7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和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医学生(专科)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由国家补助生活费。

第六章  奖助贷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学校设立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在新生资格审查或在入校后3个月内的资格复审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与录取时提供的电子档案不符(包括体检信息,以及存在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情况)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且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744000

电话:0933-8613953

传真:0933-8612905

甘肃医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gsmc.edu.cn/zsw/index.htm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医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由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