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和《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21〕20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学校代码:11534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校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安类专业招生工作由湖南省公安厅全面负责,湖南警察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普通类专业招生工作由湖南警察学院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1866628(兼传真)、81866629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校2021年面向湖南、山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十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备湖南省学籍和户籍;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成立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警察学院主要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把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熟谙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招生相关文件,参加招生工作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熟悉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第十三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经济犯罪侦查八个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体重指数(体重指数简称BMI,是用体重公斤数除以身高米数的平方得出的数字,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胖瘦程度以及是否健康的一个标准)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学校应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及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由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四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三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考察合格。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八)曾被开除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十)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一)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十二)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十三)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十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十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六)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十七)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十八)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不宜录取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其他情形。
考生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十九)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二十)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十一)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
(二十二)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二十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影响考生今后被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情形。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的时间和地点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报考学校公安专业的须在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报考学校普通专业的须在本科批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于改革省份,确定了湖南警察学院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2021我校在全国范围内拟投放招生计划的十个省(自治区)涉及的高考模式及选考科目要求,具体见如下表格:
(表一)
省份 | 高考模式 | 专业 | 科类 |
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山西、西藏 | 文理分科 | 法学 | 文理兼 |
行政管理 | 文理兼 | ||
应用心理学 | 文理兼 | ||
信息安全 | 理科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理科 |
(表二)
省份 | 高考模式 | 专业 | 选考科目要求 |
海南 | 3+3模式 | 法学 | 不提科目要求 |
行政管理 | |||
应用心理学 | |||
信息安全 | 物理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表三)
省份 | 高考 模式 | 专业门类 | 专业 | 首选科目要求 | 再选科 目要求 |
湖南广东 |
3+1+2模式 | 公安类专业 | 侦查学 | 物理或历史均可 | 思想政治 |
治安学 | |||||
禁毒学 |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
经济犯罪侦查 | |||||
刑事科学技术 | 物理 | 不提科目要求 | |||
交通管理工程 |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
普通类专业 | 法学 | 物理或历史均可 | 不提科目要求 | ||
行政管理 | |||||
应用心理学 | |||||
信息安全 | 物理 | 不提科目要求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第二十一条 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栏时,只能在“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报考学校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批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投档录取后、录不满额可安排1次征集,但必须是第一次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均合格、未被录取考生方可填报相应的征集志愿;本科批在投档录取后、录不满额可安排2次征集。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湖南省按照“两依据、一参考”原则录取,其他省份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类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须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均合格,然后分市州、分男女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一个月内组织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即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统一着制式服装,统一住校。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1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715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7150元/年
网络安全与执法:7150元/年
经济犯罪侦查: 7150 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学生公寓制宿舍二类标准为1000元/年,三类标准为800元/年(二类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80元/年、三类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50元/年)。
以上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另代收费按照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文件据实收取。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
第四十三条 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须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公示,并经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
第四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国家政策在当地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