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民管[2017]7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工商学院前身为2000年3月经原甘肃省教委批准成立的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04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第一批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2012年获批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6年5月,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2021年2月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兰州工商学院”。经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十七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全称:兰州工商学院
国标代码:13511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68号
邮政编码:730101
学院网址:http://www.lzlqc.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5271634、5271600(同传真)
E-mail:Lgsxyzb@163.com
第四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
按教育部规定自2021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兰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专门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路、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进行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普通本科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八条 以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普通专升本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普通本科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专升本工作根据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升本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按专业划定公共课最低控制分数线和专业课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
录取过程中,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将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普通本科录取过程中,英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的学生;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工科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普通本科录取过程中,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学费:
(一)甘肃省特色专业:金融学专业及方向、会计学专业及方向18000元/人·学年;
(二)省级一流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财政学专业18000元/人·学年;
(三)艺术设计类专业18000元/人·学年;
(四)网络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风景园林专业17000元/人·学年;
(五)其他专业16000元/人·学年。
注:各项收费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4人间:1800元/人·学年
6人间:16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院奖学金
学院设有“院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三好学生奖”、“创新创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体优胜奖”、“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学年。学院还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