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文理学院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国标代码:13671
第六条 学制:本科四年(建筑学为五年),专科三年
第七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278号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八条 成都文理学院始建于1999年,前身系四川师范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和国际商学院,2004年联合组建并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学校是“全国民办学校党建特色项目建设基地”、建有四川省唯一的哲学社科“书法艺术普及基地”以及四川省首个“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获四川省绿化模范单位、四川省高校“平安校园”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设有文、经、管、法、理、工、艺、教8大学科门类,下设11个二级学院,多个科研机构。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师中拥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社科普及专家、教育部全国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国家教材委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省级教学名师等20余人;有省级教学团队2个。
近年来,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学校多次荣获“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学校不断完善办学层次,强化办学优势,全面构建起“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相互交融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为学生打通本硕、专硕、专本硕的国内外纵横多向的人生发展通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都文理学院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招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相关招生政策,审议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成都文理学院纪检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一节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再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当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将满足考生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实施新高考的省份专业安排原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文化和专业高考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录取:
1.参加学校校考的进档考生在文化和专业高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录取:
所有校考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且学校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计划满额时,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顺序排序确定名次录取。
2.参加所在省(市、区)联考或统考的,且学校承认所在省(市、区)联考或统考投档录取原则的,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其所报志愿顺序,以投档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则将剩余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其符合的对应专业志愿顺序进行专业调配。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到其他符合的对应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承认所在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投档录取原则的,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其所报志愿顺序,以投档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则将剩余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其符合的对应专业志愿顺序进行专业调配。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到其他符合的对应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面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该专业。
2.在文化高考分数上线和面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分由高到低录取,文化分相同的情况下,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条件
(1)完成2023年高考报名并取得考生号。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志于从事空中乘务事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3)身体健康,性格开朗,身材匀称,五官端正,牙齿整洁,形象气质好。
(4)面部、颈部、胳膊、手部、腿部无明显疤痕、胎记和纹身,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5)身高要求:净身高:女生163-172cm,男生174-185cm,以专业体检结果为准。
(6)体态要求:行走正常,无明显的“O”型、“X”型腿,无扁平足。
(7)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8)口齿伶俐,中、英文发音准确。
(9)发型要求:女生盘发露出前额,男生前不过眉,侧不过耳,后不过领。
(10)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11)其他身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节 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考生填报志愿后,是否具有投档资格,以当地省(市、区)招考主管部门实施规定为准,学校所述各专业录取原则仅针对进档考生。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调减生源不足省份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部分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地的各项加分(降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依据。
第三节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选择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要求参加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第四章 专业调整及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进校后专业调整:在符合高考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新生报到入学以后,如学习确有专长或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由成都文理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由成都文理学院具印并由校长签章的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成都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校级学习奖学金(最高2000元/年/人),还设立有社会工作、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年/人),同时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2000元/年/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成都文理学院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28-61560112、61560113、61560115、61560116、61560109
2.传真电话:028-61560114
3.网址:https://www.cdcas.edu.cn(学校官网)
https://zsw.cdcas.edu.cn(学校招生网)
4.E-mail:wenlizhaosheng@163.com
5.招生微信公众号: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八条 此招生章程由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