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计划执行情况、考生投档和录取信息等均第一时间在学院招生网站及招生自媒体平台公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10-6941017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院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总计划的15%,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五条 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入学后可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结合个人意愿进行专业选择和分流。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专业代码等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并按加分后成绩分配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艺术类除江西省、天津市的校考专业外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 报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的江西省、天津市校考考生在文化课合格后,按我院校考成绩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我院普通类和艺术类均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要求美术统考过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提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考虑政策加分)的原则,根据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依次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若同一专业(类)考生高考总分和语数外成绩均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亦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为:
专业 | 学年学费 | 学年住宿费 |
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与策划)、金融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技术)、工程管理、工业设计、建筑学、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汉语国际教育、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学、 | 46600 | 4200 |
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动画 | 56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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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我院建立了“奖、勤、助、贷、补、征兵”等方式于一体的资助育人体系,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入学后可具体咨询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60413296、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传真:010-60413295
招生咨询地址:学院南门学生服务大厅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办微信公众平台:耿丹招办
招办微博: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办
招生网址:http://zs.gengdan.cn/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