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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 本科 | 师范 | 公立 | 隶属山东省
双万计划

齐鲁师范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做好2018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要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名称:齐鲁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427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齐鲁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地址:历下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章丘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大学园区文博路2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齐鲁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高校。学校前身系创建于1948年的山东省教育学院,2010年经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准,改建更名为齐鲁师范学院。建校70年来,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发展战略,面向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坚持“师范性、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彰显教师教育办学特色,秉承“博学明道、崇德象贤”的校训,大力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深耕基础教育师资“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一体化”,积极推进教育教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升,为山东省基础教育事业培育了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设历下、章丘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130余亩,校舍建筑总面积约26万平方米,设有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语音室、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中心等现代化教学设施,建有多功能体育馆、田径场、足球场等体育设施;学校学科专业门类齐全,涵盖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农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拥有1个省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资助专业、2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2个省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16门省级精品课程;学校现有专任教师550余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占39%,博士130多人,有多位国内外知名专家被聘为学校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建有齐鲁名师名校长工作站,聘请176名齐鲁名师名校长参与师范类人才培养全过程;学校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成果显著,2015年以来,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340项(次),各类技能大赛获省级以上奖励187项(次),学校健美操队代表国家登上国际舞台,舞蹈专业学生登上央视舞台。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近年来,科研工作取得多项突破,形成在教师教育研究、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研究、学校管理研究等方面的科研特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0项,荣获“齐鲁文学奖”、“齐鲁人口奖”、“泰山文艺奖”、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等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100多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招生机构: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一)院校志愿: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二)专业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文理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艺体类: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音乐学(师范类)、舞蹈学、舞蹈学(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方向)等本科专业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相同专业合格证,且所取得的合格证专业名称(含招考方向)必须与所报考的专业名称(含招考方向)完全一致,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艺术文成绩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艺术理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分别依次对比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书法学(师范类)需获得我校书法学专业校考合格证。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文化成绩相同时,艺术文成绩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艺术理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分别依次对比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美术学类本科专业需过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才有资格报考我校相应的专业。美术类专科专业需过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专科合格分数线线才有资格报考。根据《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教招字〔2017〕5号)文件要求,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音乐类专科专业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相关专业类别内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业合格证,按进档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艺术文成绩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艺术理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分别依次对比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体育类本专科专业,使用山东省体育专业测试成绩,按进档考生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三)江苏省的美术学(师范类)、音乐学(师范类)专业,河北省的音乐学(师范类)专业录取原则:承认考生所在省相应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省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四)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五)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招办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特殊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公共外语课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单科成绩限制,无口语加试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其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采取考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作为山东省学分制改革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学生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资助措施:学校出台了《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校级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齐鲁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资助政策,建立了融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齐鲁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2号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编:2502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电话:0531-66778290、6677828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监督电话:0531-66778366、6677829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E-mail:qlnuzhaoban@126.com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网址:http://www.qlnu.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本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齐鲁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