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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 本科 | 综合 | 民办 | 隶属江苏省教育厅
双万计划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名称: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中文简称“苏科大天平”;英文名称为TianpingCollege of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称“TPSUST”。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代码: 13985 (国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类别:普通高考生(含艺术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招生具体事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报名条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风景园林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如果美术加试不合格,转入其它专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报考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良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普通类专业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CC。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江苏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要求,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3.我校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5.江苏省正常本一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4分、A+A者加3分、AA者加2分、A+B+者加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以下简称排序分)参与专业录取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6.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⑴江苏: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排序分进行排序,并结合考生志愿安排专业;分数相同按等级排序,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CC;若出现同分同等级情况,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相同则按照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⑵外省:①浙江按照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数直接予以录取;②上海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同一专业组内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考生的专业调剂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限制“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三门科目的院校科目组中若出现同分同志愿情况,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不限任何科目的院校科目组中若出现同分同志愿情况,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以上两类科目组若再出现相同情况,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③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志愿均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7.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1)音乐类:按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p> <p style="text-indent:2em;"> (2)美术类:①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各项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要求,以专业成绩(省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综合分排序,根据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②若所在省投档时已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比例折算为综合分,则以折算后的综合分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专题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专题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网址:http://tpxy.usts.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网址:http://tpxy.usts.edu.cn/zs/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锐路1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政编码:215009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联系电话:0512-68088778 68096117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传真电话:0512-6809193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电子邮箱:tpxy@mail.usts.edu.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微信公众号:苏科大天平招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纪委、监察处电话:0512-6937906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专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