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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 本科 | 综合 | 民办 | 隶属陕西省教育厅
双万计划

西安培华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学校概况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培华学院,国标代码:1140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学校简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西安培华学院是西部首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的民办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七迁其址,九易其名”。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恢复成立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中国十强民办高校、中国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中国最具社会责任单位、陕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现有高新、长安、郭杜三个校区,占地面积130.4万平方米,校舍面积51万平方米,建有校内实习实训基地137个(348个分室),省级实验教学中心6个,校外实训就业创业基地405个,馆藏纸质图书215万册,电子图书170.7万册。学校着力加强校企合作、政校合作、校校合作建设,目前学校与140余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深度校企合作关系。学校设有9个二级学院,开设有本、专科专业60余个,形成了以财经、医学为主干,经、法、教、文、理、工、医、管、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现有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1000余人。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办学地点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长安校区)邮编:710125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邮编:710118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西安培华学院2019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纪委、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以及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   真:029-85680001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官方网址:<a href="http://www.peihua.cn/">www.peihua.cn</a>   咨询QQ: 800002210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录取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陕西省招生,执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分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各专业对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无要求,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科目等级排序。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陕西省播音编导类专业,按照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考生位次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以上录取原则若与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不同,则以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普通类总计划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总计划的15%。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本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章  收费标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收费标准,经备案后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学校每年各类奖助学金覆盖面高达45%。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年/生。同时,学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工作量发放报酬。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条  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按照当年文件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学费、住宿费高出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限额部分全额减免以及6000元的助学金补助(包含国家助学金3500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章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