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始建于2004年。学校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泰州市,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南京师范大学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规模发展与内涵建设持续推进,取得了可喜的办学成果,成为泰州历史上第一座万人本科大学,创建“区域领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多次报道我校办学业绩。学校占地面积1035亩,培养以文、理、经、管、工、艺和教师教育为特色的本科应用型专门人才,普招录取分数稳居江苏省同类院校前列。目前在校生1万余人,历届毕业生平均毕业率为99%以上,平均就业率为96%以上,已向社会输送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2万多名。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条 学校类型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校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6号。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全过程监察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政策支持,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条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这3门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与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条 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地所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或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条 报考学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摄影、美术学(师范)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条 报考学校书法学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舞蹈编导(体育舞蹈)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根据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p> <p style="text-indent:2em;"> <br/> </p> <p style="text-indent:2em;"> 附则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人文社科类、体育类专业14000元/学年;理工科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6500元/学年;嵌入式培养专业17000元/学年(如有调整,按当年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23)86152006、86152007,招生网址:https://zs.nnutc.edu.cn/。学院网址:https://www.nnutc.edu.cn/。 </p>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