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定。
2.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3. 学校在提档和确定专业时,均承认教育部及招生省份对于考生的政策性加分。所有高考政策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4. 学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参照招生省份的生源情况和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5. 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般不退档,如考生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将按照录取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总分同等条件下的考生,学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成绩,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6.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7. 北京市“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外培计划”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8.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规则参见当年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同时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
2. 各专业录取的健康要求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3. 新疆高中班民考汉考生按录取专业入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