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遵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录取规则1.录取原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若同批次同科类出现同分情况,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分数较高者。2.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学校无任何自主加分政策。3.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4.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我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对于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我校的录取工作按有关省市文件规定执行。5.专业选择遵循考生意愿,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录取结果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